男子醉駕死亡 家屬向3名同飲者索賠43萬元!法院判了
1月5日消息,男醉同桌人一起吃飯喝酒,駕死如果有人酒后駕車發生事故,亡家萬元同桌喝酒的屬向索賠人會不會擔責?近日,云南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。名同
案件詳情顯示,法院2025年2月6日,男醉楊某家辦滿月宴,駕死王某到其家中做客并飲酒。亡家萬元
而在當日下午19時許,屬向索賠王某到花某家與花某、名同宋某、法院楊某某共同飲酒,男醉其間沒有發生勸酒、駕死押酒行為。亡家萬元
后王某獨自駕車回家,21時許車輛側翻至彌茨河溝內,造成王某死亡、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。
交警認定,王某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,且醉酒后駕車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,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后續,王某家屬將花某、宋某、楊某某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三名被告賠償王某死亡導致的死亡賠償金、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30%的賠償責任共計43萬余元。
法院審理查明,王某離開過程中,花某曾勸阻王某喝酒后不要駕車,王某離開后,花某多次電話聯系王某,聯系無果后,多次聯系王某妻子、女兒,并與宋某外出尋找王某。
法院認為,本案中,被告花某、楊某某、宋某與王某共同飲酒,在王某醉酒后,負有照顧、護送或通知家屬的安全保障義務。
被告雖對王某進行勸阻,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王某駕車,應對王某死亡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責任。
同時,被告在王某駕車離開后,通過電話、微信積極聯系王某及其家人,并外出尋找的行為表明被告對王某的離開并非放任不管,其過錯程度輕微。
綜合本案原、被告的過錯程度,一審法院酌定由被告花某、宋某、楊某某各負責賠償20000元為宜,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。
一審判決后,王某家屬不服上訴,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,駁回原告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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